ZIC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ecurity Consulta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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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专刊七

2010年4月3日

 

相关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如果构成犯罪,权利人一定要以刑事的手段来制裁侵权人,以达到最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我公司代理的苗X、邓X侵犯某风铃公司商业秘密案

南海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风铃的合资公司,其生产的风铃独特美观,深受国内外工艺品爱好者的喜爱,产品行销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但A公司内的某业务经理和业务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窃取、复制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利用上述商业秘密自开公司生产同类产品谋利。

A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委托ZIC进行调查和协调打击。ZIC公司经过详细调查,找到了侵权人的委托加工厂,并在侵权人公司内成功拍摄到窃取的A公司的风铃图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后,ZIC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南海区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台州市公安局联合行动,一举抓获了犯罪人苗X和邓X,并扣押了涉案的全部物品和脏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依法认定苗X、邓X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被告人苗X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邓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苗X、邓X赔偿A公司617,277.69元;没收犯罪工具东芝牌电脑一台、组装电脑两台,上缴国库。

(二)华为三青年工程师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前员工窃密案”,近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华为前3青年工程师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作出一审判决,3人被判2至3年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5月,王志骏、刘宁被华为公司聘用,1999年,秦学军被华为公司聘用。3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他们也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承诺除履行华为公司职务需要外,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该公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或家庭原因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3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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